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509號
111年審裁字第150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5號
- 聲請人
- 許煐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5號
聲請人
許煐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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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5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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