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5號
聲請人
許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