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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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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號

112年審裁字第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6號聲請人 顏子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6號
聲請人
顏子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27號及第59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將其一罪三判,使其無法假釋,且法官自由心證權力過大,不顧有利於聲請人之證人證詞。又聲請人已經供出毒品上游,僅因檢察官未以販賣毒品之罪名起訴,而僅以運輸毒品之罪名起訴該人,致聲請人無法獲得減刑,實屬不公,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6號

聲請人

顏子晴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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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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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3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