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5號
112年審裁字第2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9號
- 聲請人
- 陳憲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以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化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證之事實,又限制聲請人僅能於開庭時勘驗現場影音光碟,因未盡證據調查責任且適用法規範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9號
聲請人
陳憲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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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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