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48號
112年審裁字第14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4號
- 聲請人
-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顯失公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係基於無效之法律行為所作成,惟因相對人刻意隱匿而未曾被實質審理,且被引用為後案判決之依據,顯失公平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4號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