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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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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4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7號聲請人 李献章等6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7號
聲請人
李献章等6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與110年度台再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允許當事人於家事訴訟事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致使聲請人等受突襲裁判,侵害聲請人等之審級利益,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又系爭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上處分權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等原則均有違背,違反體系正義,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必要之情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7號

聲請人

李献章等6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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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