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27號
112年審裁字第22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3號
- 聲請人
- 徐明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漏未審酌社區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並無禁止聲請人停放車輛於同一停車位,並誤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社區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為合法,且以民法第151條但書規定增加刑法第24條規定所無之限制並科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一般行為自由權、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3號
聲請人
徐明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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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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