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52號
112年審裁字第25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5號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及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及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無不服裁判之機制,然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415號不受理裁定確有不查之處,故另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111年2月8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5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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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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