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58號
112年審裁字第25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8號
- 聲請人
- 林秀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1項、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8號
聲請人
林秀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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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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