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95號
112年審裁字第29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2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02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4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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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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