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統裁字第1號
112年統裁字第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統字第8號
- 聲請人
- 黃錦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認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使用之證據方法,於法無據,故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之意旨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嗣後卻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統字第8號
聲請人
黃錦程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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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統裁字第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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