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07號
112年審裁字第40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3號
- 聲請人
- 朱冠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3號
聲請人
朱冠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