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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07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3號
聲請人
朱冠樺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3號

聲請人

朱冠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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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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