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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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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480號

112年審裁字第48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7號聲請人 林紹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7號
聲請人
林紹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毒品戒治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侵害受戒治人之聽審權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未敘述抗告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7號

聲請人

林紹閔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4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