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82號
112年審裁字第48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柯文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號
聲請人
柯文傑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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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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