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01號
112年審裁字第50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1號
- 聲請人
- 黃僈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援用何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形,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1號
聲請人
黃僈芛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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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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