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11號
112年審裁字第51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2號
- 聲請人
- 唐銘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9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多次傳喚證人不到後,竟未依職權進行調查,顯有應調查事項未調查等違憲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2號
聲請人
唐銘胃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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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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