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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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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21號

112年審裁字第52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9號聲請人 楊文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9號
聲請人
楊文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4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9號

聲請人

楊文輝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8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