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7

112年審裁字第521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9號
聲請人
楊文輝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9號

聲請人

楊文輝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18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2年審裁字第521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