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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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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52號

112年審裁字第55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9號聲請人 古炘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9號
聲請人
古炘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施用毒品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施用毒品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施用毒品強制戒治案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漏「毒」字),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0條、第24條、刑法第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牴觸憲法,聲請大法官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又,聲請人曾就上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970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為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規定二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而系爭紀錄表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聲請人均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侵害其何等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9號

聲請人

古炘翰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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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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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