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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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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56號

112年審裁字第55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0號聲請人 吳東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0號
聲請人
吳東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刑法第1章第1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及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惟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據以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亦未就此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0號

聲請人

吳東昇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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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