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567號
112年審裁字第56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5號
- 聲請人
-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聲請人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5號
聲請人
蘇繼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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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5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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