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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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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統裁字第4號

112年統裁字第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5號聲請人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5號
聲請人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以其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5號

聲請人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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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統裁字第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