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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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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1號

112年憲裁字第1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9號聲請人 謝昆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9號
聲請人
謝昆發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使聲請人之商業因聲請人之犯罪而另遭勒令歇業,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移送地方法院裁處,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適用上開規定,亦屬違憲。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9號

聲請人

謝昆發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