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34號
112年審裁字第63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林惠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1號、106年度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一)、111年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1號(下稱系爭裁定二)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2條數罪併罰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使單純數罪與數罪併罰無從區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罪責原則與比例原則。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關於系爭裁定一部分,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一後原均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二後曾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6號
聲請人
林惠君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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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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