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2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為一部有理由廢棄改判、一部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嗣就被駁回部分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認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就家庭生活費用之認定部分,應排除購屋費用;系爭規定應修正加上「家庭生活費用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國情統計通報,以不超出一般人生活與消費理財之正常範圍為原則」,是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