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44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5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秋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秋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議字第五二一號處分書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劉秋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議字第五二一號處分書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土地經游昌欽夥同台北縣鶯歌鎮公所人員非法竊佔,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雖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駁回,因而聲請解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罪應採廣義云云,核其所陳,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秋茂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