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1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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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法院之裁判本身,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邱○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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