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為聲請解釋抵押權應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而受分配案。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有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存在,擬本於優先權而參與分配,自應依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茲向本院以請願為名聲請解釋,顯屬於法不合,未便受理。會次大法官第441次會議聲請人段思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