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8號
- 公布日期
- 61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441次會議
- 聲請人
- 段思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釋抵押權應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而受分配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釋抵押權應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而受分配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有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存在,擬本於優先權而參與分配,自應依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茲向本院以請願為名聲請解釋,顯屬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441次會議
聲請人
段思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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