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3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健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5年度台覆字第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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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5年度台覆字第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5年度台覆字第7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以聲請人利用職權霸佔地盤,向商家強索規費等擾亂治安行為,而受管訓羈押933日等情,業經前案(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0年台覆字第113號決定書)審酌論駁並予實體決定為由,依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不當限縮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範圍,亦與刑事補償法修正後擴大請求權範圍之立法目的矛盾,有違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4條保障之請求國家賠償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是否違憲為客觀具體指摘;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9次會議
聲請人
楊健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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