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49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徐元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徐元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52號行政訴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52號行政訴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52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下稱系爭裁定二)、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間訂定之保險契約為行政規則,國泰公司不得逕自變更。然國泰人壽未通知聲請人,逕自變更與聲請人間之保險契約致聲請人受有金錢損失,已屬違憲。聲請人與國泰公司之債務履行及執行問題,係屬人民對行政法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請求,為公法上爭議,卻經上開系爭判決及裁定違法予以駁回或移送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有瀆職之情事,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二未依法提起抗告,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駁回,系爭判決一因未依法委任律師而不合法律上程式,系爭判決二未依法提起上訴,均係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上開系爭裁定一至三及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暨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徐元城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