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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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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755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聲請人 蔡河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9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河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該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及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該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及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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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