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明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權利書狀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既稱「得」而非「應」,自屬訓示規定性質,乃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確定終局判決認未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即不得再行請求退還而為申請人敗訴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錯誤,並非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聲請人
鄧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