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712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2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永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李永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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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李永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就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第二十七號及第一一三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就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警衛人員暫行管理要點」及相關令函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解釋,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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