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尚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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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該車輛遭路面飛起鐵板擊中受損,經向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求償不成,乃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惟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爰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鍾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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