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1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黃○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九次會議認其係系爭判決原因案件之告訴人而非當事人,且未具體指摘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受有如何之不法侵害,乃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認告訴人如出於誤會(聲請人誤植為誤傳)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縱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亦不成立誣告罪之見解,係不當限制誣告罪之成立,侵害其名譽權,且系爭判例使用誤會或懷疑等不確定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云云。惟查聲請人仍據非以其為當事人之系爭判決聲請解釋,亦未就其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如何因系爭判例而受有侵害為具體之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黃○雲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