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3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益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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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以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犯構成要件相同之同一罪名,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自屬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原因案件因檢警之延宕,未將案件合併,致使法院分別審理,誤認其犯意各別應分罪論處,一罪二判,顯屬違背法令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詹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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