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3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北市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北市議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九條等規定,核給具直轄市議員身分者研究費等必要費用,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上開法律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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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北市議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九條等規定,核給具直轄市議員身分者研究費等必要費用,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上開法律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臺北市議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九條等規定,核給具直轄市議員身分者研究費等必要費用,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上開法律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核給具直轄市議員身分者研究費,係聲請機關適用中央法規(上開條例)辦理之事務,且中央法規之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地方機關之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有異時,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得聲請統一解釋之除外情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臺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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