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7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保證責任彰化縣○產生產合作社代表人許○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就所涉竊佔、強制、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等罪部分,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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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就所涉竊佔、強制、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等罪部分,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就所涉竊佔、強制、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等罪,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聲請解釋。查前開判決係論處被告許○數、許○彰、洪○山三人罪刑,本件聲請人彰化縣○產生產合作社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產生產合作社代表人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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