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7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1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2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柿本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二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對於法人清算、監督權是否屬於法院之職權與行政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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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二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對於法人清算、監督權是否屬於法院之職權與行政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處分清算人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二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對於法人清算、監督權是否屬於法院之職權與行政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因行政機關與法院之法律見解相歧,有所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柿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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