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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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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9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擎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擎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區域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6條之2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11編海埔地開發第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區域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6條之2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11編海埔地開發第1點及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等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區域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6條之2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11編海埔地開發第1點(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等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乃主張前開本院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之關鍵錯誤,係採信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乙事,率爾與行政法院之見解一致等語,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擎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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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