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0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第1473次、第1494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法院於審理過程中,未命法醫專業鑑定及到庭具結陳述,僅憑證人之詞即推論犯罪,侵害其訴訟權益,造成冤屈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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