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6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為不必要之限制,有牴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為不必要之限制,有牴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不必要之限制,有牴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有在原住所信箱上貼紙條請郵務士將信件轉送但未送到,郵務士是否已盡送達義務,尚非無疑。法院裁定竟據以認聲請人故意逃逸,此舉顯有違法,且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