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9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蓬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引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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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引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8次、第1420次、第1426次、第1429次、第1432次、第1434次、第1436次、第1461次、第1473次、第1484次、第1489次及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爭執系爭規定既非法律亦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明確授權而規定追繳勞保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又系爭判例竟認不經公開宣示仍具判決效力,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有違等語。核其所陳,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呂蓬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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