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0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毀損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五六四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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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毀損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五六四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毀損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五六四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就自訴人不服法院命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裁定,得否聲明異議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潘○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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