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7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人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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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落實「除刑不除罪」之刑事政策,此可參照同條例第20條立法者重新決定施用毒品者須接受觀察、勒戒之範圍,及第24條擴大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者附條件緩起訴之範圍等,以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俾使其能經由多元化模式協助戒除毒癮。不論是從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或觀察、勒戒(保安處分)之性質,其意旨均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非屬依刑罰懲戒行為人。系爭規定明定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無法適用新法,即現行緩起訴與保安處分,而一律以修正前之刑罰相繩,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背憲法,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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