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590號
- 公布日期
- 71 年 06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9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書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適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規定有違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五三條一項與第一五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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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適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規定有違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五三條一項與第一五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礦探勘處竹東材料庫任駕駛,駕車外出時,經駐廠保警長在所駕車輛工具箱內查出放置柴油三桶共六十公升,認有不法情事,除將聲請人送新竹地檢處偵辦外,並依該公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工人有舞弊或偷竊行為者應予開除」之規定,予以開除。但新竹地檢處認聲請人違規押出餘油存放車上,固有未當,惟究係行政責任問題,與刑責無涉,予以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據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二、三審均敗訴,確定終局裁判,係依據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規定,駁回聲請人上訴,違反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五三條一項與一五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條規定:「本公司定名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則該公司所規定之工人管理實施細則,即不具有行政命令之性質。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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