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2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景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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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援引之系爭判決,剝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寬典美意,有違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更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命令,不得執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羅景澤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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