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林何維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意旨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原告之繼承人,所稱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係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係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前者係用於土地共有型態變更登記之情形,後者係適用於繼承登記之情形,二者所適用之法律不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4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何維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