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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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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06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賴勇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賴勇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就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就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九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二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等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以駁回),就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誤認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以外之在場把風行為仍構成共同正犯,而與上開最高法院判例關於幫助犯及共同正犯之見解有異云云,仍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賴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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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