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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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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807號

解釋日期 72 年 09 月 09 日聲請人 黃陳麗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2 年 09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陳麗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求釋示高雄市標準地價評議會所評議之標準地價是否與土地法第一五○條有牴觸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求釋示高雄市標準地價評議會所評議之標準地價是否與土地法第一五○條有牴觸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釋非高雄市標準地價評議會於七十二年四月,依高雄縣六十三年至六十五年之地價,作為評議之標準地價,是否與土地法第一五○條規定有牴觸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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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3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