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7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5851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3 月 13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3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9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使職權,對人民因犯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是否該當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消極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使職權,對人民因犯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是否該當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消極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因受理陳情案,首則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犯罪構成要件雖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惟未經同法第三十四條列為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之一,選舉委員會以陳情人犯該條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准登記為候選人,有侵害陳情人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之疑義;後於補充理由書主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正審議行政院函送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於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中,將﹁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並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事由,是否有此必要,以致侵害人民之參政權﹖於聲請人行使法案審議權時,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或為選舉委員會不准陳情人登記為候選人是否違法及應循如何法定途徑請求救濟之問題,或非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9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