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7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 聲請人
- 卓烱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85號裁定竟依原審牴觸憲法之裁定,駁回抗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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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85號裁定竟依原審牴觸憲法之裁定,駁回抗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85號裁定竟依原審牴觸憲法之裁定,駁回抗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出抗告,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應認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機關應回歸憲政體制,就本件繼承回復請求權情事應認有侵害繼承權之事實,且此事實為形成權,司法不應另為裁判;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違反系爭規定,而確定終局裁定竟依原審牴觸憲法之裁定,駁回抗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無一語道及;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卓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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